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重購退稅):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土地增值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若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計算方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 -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 - 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
-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適用要件》
-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