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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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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廣場用地
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使用期間,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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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走廊地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1.地上無建築物改良者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
1.全免
2.減徵1/2
3.減徵1/3
4.減徵1/4
5.減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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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教堂、寺廟等用地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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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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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土地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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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全免(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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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重劃土地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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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建、禁建土地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1.限建之土地,減徵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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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土地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1.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50%
2.住宅區減徵30%
3.商業區減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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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用地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1.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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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管制區土地
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
1.禁建土地,減徵50%
2.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3.限建土地,在30% 範圍內酌于減徵